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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大雲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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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陽齊心皇帝

昭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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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8 16:28:2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全篇
法律名稱: 大雲律例
立法單位: 內閣制律處
法律類型: 已廢除
立法屆期: 第一屆
立法日期: 2023-04-18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第一章.總綱

一、(體制及國號)
     大雲帝國(以下簡稱本國),為虛擬論壇平臺之微型國家(Micronation),地位遜於現實國家(Macronation)。
     本國奉行清制及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為行政、立法、及君權分立之帝國。

二、(最高性)
     大雲律例(以下簡稱本律)為本國根本法典,任何人皆需遵守其規範。
     除君主頒佈之聖旨外,軍機處令、法律、及地方規範性文件皆不得抵觸之。

三、(人民)
     持大雲帝國籍(註冊)者,為大雲帝國國民。持有住宅者亦為居民。登記戶籍及符合法定選舉條件者為公民。以上自然人統稱人民,而其於本國之言行舉止皆僅代表其個人立場,與我國之整體立場無關。

四、(領土)
     大雲帝國之領土含:
  • 第一級行政區:直轄市(含首度、陪都)、州
  • 第二級行政區:州轄市、縣、公侯伯之封地。
  • 第三級行政區:鄉、鎮、縣轄市、區
  • 特別行政區:駐臉書辦事處、離島政府、軍營、藩屬國等


五、(虛擬現實法原則)
     凡有本律、軍機處令及其他法規未及規範或定義、且事實仍需涉及法條決斷之情事,則得引用當事⼈所在現實國籍之相關律法、習慣及社會常規或法理處理。

六、(各族群平等)
     君主之血親為皇族。除皇族外,本國各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黨派、年齡、及現實社會階級者一律平等。

七、(居住遷徙自由)
     國民於本國境內享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犯案而應受拘捕者,應由主管機關核發證明後方可逮捕及判刑。拘役刑滿應立即釋放。

八、(言論自由)
     國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九、(信仰自由)
     國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十、(人身自由)
     國民享有人身之自由。

十一、(生存、工作、財產)
     國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以保障。

十二、(請願、訴願、訴訟)
     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政府應提供明確管道予以保障。  

十三、(應考試、服公職)
     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十四、(國民教育)
     國民無論是否有意願服公職,皆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十五、(納稅)
     國民有依法納稅之義務。

十六、(權益前提原則)
     以上及本律所保障之其它權利/力,以不冒犯君主、侵犯社會善良風俗及公共利益、危害國家主權完整性、觸犯十惡為原則。

十七、(權力分立)
     本國建站於Discuz平臺,最高擁有者為君主。除君主外,設立軍機處受理高階行政事務。
     國家律法由內閣制律處制定及修改之。制律處為民選立法機關,其選舉及組織由法律定之。
     行政、立法等官員言行舉止之監察,由君主委派都察院執行之。都察院有密奏、彈劾、糾舉之權,其內涵於《吏律》定之。
     司法權由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共持有之。刑部掌審理判決;大理寺掌檢察辦案;都察院掌官員違法案。
     通政使司職司外交權及國民行政申訴、查詢、申請、登記等事務。

十八、(君主)
     本國元首稱【皇帝】。其頒佈之聖旨(含:公文、紙本、文字、或口諭)具最高法律效力,凌駕一切規定之上。
     皇帝掌握行政、外交、立法、司法、及監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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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8 16:29:40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二章.名例律

十九、(十惡)
     十惡指十項重大情節之罪名,任何人觸犯且經公平訴訟定罪後皆不得減刑、緩刑、或赦免。十惡如下:
(謀反及謀逆)謂謀危社稷、毀宗廟、山陵、及宮闕、背本國以淺從他國而以該國立場觸犯本國之律法或謀取本國利益者
(惡逆及不睦)謂弒、毆打、嘲弄、辱罵、或詛咒血親、配偶、及祖先,或奉養有缺、喪時作樂、聞喪匿不舉、謊稱或隨口提及其死亡者
(內亂)謂與六等以內之親屬成為配偶、談婚論嫁、或發生關係
(洩密)公開他人隱藏帖之內容或於國內國外宣揚國家機密者
(間諜)謂竊取國家機密資訊或代表個人或其他境外勢力損害我國之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及主權完整性者
(不當得利)謂利用網站技術漏洞或其他非正當管道為自己或他人圖謀利益者
(褻瀆)謂於宗教儀式、慶典、不同文化之活動上汙辱、嘲諷、惡意模仿、不敬神靈、毀壞器物者
(大不敬及濫權)謂辱罵、嘲諷、議論、攻擊、欺騙、挑釁、冒充、試圖取代皇帝者或倚仗特權欺壓他人、不當謀利、圖謀不軌者
(朋黨)謂未經皇帝核可,擅自組織黨派、組織、團體、隊伍、社團、會議等而圖謀不軌者
(造謠)謂散播不實或對國家不利之言論者

廿、(八議)
     八議係指八類審判時需仔細審查、斟酌減刑緩刑或赦免之特權條件,除觸犯十惡外,皆可爭取以上權力。八議如下:
(議親)皇帝之親屬
(議故)皇帝即位前之故舊
(議賢)德行高尚,其言行可為法則者
(議能)能整頓軍旅、打理內政、為皇帝出謀劃策者
(議功)為朝廷盡心盡力,建立大功勛者
(議貴)三品以上官吏及一品勛爵
(議勤)盡忠職守、致力公務者
(議賓)前朝國君後裔

廿一、(應議者犯罪)
     若有應議者犯罪,大理寺不得擅自調查及起訴,應由官員奏請聖旨派遣欽差調查,並由三法司舉行會審。過程中不得勾結、舞弊,且除十惡外,應斟酌減刑、緩刑、或免刑。
     已革宗室身份者或已處而未執行圈禁者不列入八議,依常人律例辦理。

廿二、(五刑)
     五刑係指懲戒罪犯之五種手段,其施行皆需依律判刑。
(徒刑)謂囚禁於牢獄中直至期滿
(革職)謂剝奪職位、俸祿充公、並於一個月內不得錄用
(抄沒)謂將其個人及家族財產全數充公
(流刑)謂於刑期內剝奪其論壇資格,直至期滿方可回歸
(死刑)謂永久剝奪其論壇資格

廿三、(職官犯罪)
     在職職官若觸犯律法,大理寺需請旨方可調查。
     職官若觸犯其主管機關所受約束之規章律法,由其主管機關依律懲處。
     職官若觸犯國家律法,由三法司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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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3-4-18 16:31:30 |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三章.戶律

廿四、(註冊)
     凡於我國註冊帳戶者,該帳戶之持有者即視為我國【國民】。
     已註冊之國民即視同同意遵守其所在國家律法、本國一切律法、及Discuz平臺之使用規範。
     國民註冊時,應按以下規定命名:
          一)只開放使用以下類型文字:
  • 華語字詞
  • 半型英語

          二)非宗人府核可之皇族者不得使用「雲」、「納蘭」等皇族姓氏
          三)不得包含官職、品銜、爵位等字詞
          四)不得與他人使用相同或高度類似之姓名
          五)不得包含非法、色情暴力、政治諷刺、攻擊性、針對性之字詞
     國民註冊後應至通政使司衙門辦理入籍。入籍係指登記戶籍地及個人資料並由戶部及通政使司共同受理。戶部應要求各地地方官編寫並上呈《盛世滋生戶口冊》,記錄各地人丁、戶籍狀況。

廿五、(戶籍)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一人不得有二戶籍。
     戶籍登記係指以下登記:
          一)身份登記
  • 出生(註冊)登記
  • 認領登記
  •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 結婚、離婚登記
  •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 遷出登記
  • 遷入登記
  • 住址變更登記
  • 分(合)戶登記
  •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登記戶口時選擇戶籍地應為省。以下省份非特殊規定禁止填寫:
          一)南開省
          二)飛鹿省
          三)耀霞城(僅皇族皆強制登記於此)
          四)震澤省

廿六、(納稅)
     本國每半年由地方政府征收一季所得稅並上繳國庫。每位國民征收標準係指其於該季內所得雲幣十分之一。
     每省住宅區之居民應於每年向戶部繳納房屋稅,公式為該季房價百分之十乘上該戶所登記總人數。

廿七、(家族世襲)
     若具世襲職位、爵位、或財產而欲立嫡庶子女繼承人、而嫡庶子女繼承人觸犯律法者,應改立其他繼承人並剝奪犯事者之繼承權。
     財產繼承可指定任何親屬、配偶、友人或機構,在雙方同意或別無他法之情況下生效。
     無子嗣者應優先考慮使配偶繼承。若無子嗣亦無配偶,該世襲職位、爵位則於其死亡、撤籍、拘役後廢除;財產繼承如此,則由國庫接收。

廿八、(僧道尼)
     出家係指出世修行。國民得為宗教出家為僧、道、尼。其登記條件如下:
          一)入籍滿三十天者
          二)至通政使司申報其意願,並由其寺觀庵院之住持核准
          三)其若為已登記家族之成員,則其家族族長亦應核准;若其家族人丁不足五人以上,不得出家
          四)無犯罪記錄或刑期已滿者
     僧道尼亦需繳納所得稅。寺觀庵院不得包庇避稅之僧道尼。其中避稅者應於服刑後還俗一年。
     寺觀庵院由皇帝特旨建立,皆設立於天呈省。國民不得私創寺觀庵院。

廿九、(土地)
     本律所稱土地等名詞,定義如下:
          一)土地:謂首都論壇所有分區、版塊、子版塊
          二)住宅區:謂政府於各省設立,專供國民居住之土地
          三)商業區:謂為促進商業、服務和工業等活動而劃定之特定區域
          四)公有土地:謂由國家、地方政府、公共機構或其他法定機構所有之土地,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及辦事處、各國大使館、領事館、各組織代表處、煉魂獄、葬魂谷等
          五)皇室土地:謂由皇室成員所有之土地,包括但不限於皇宮、御花園、太廟、宗人府等


三十、(住宅名詞定義)
     本律所用詞彙,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坐落各省住宅區,供人居住之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且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住宅即視為居民之住所,一人不得擁有兩座及以上之住所。
          二)房屋稅:指政府對不動產所有人徵收之財產稅。該稅基於房屋之市場價值,通過戶部及工部定期房產估價決定之。
          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指持有住宅之國民

三十一、(住宅規範)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使用住宅期間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日發帖不超過十帖
          二)日回帖不超過十帖
          三)房屋不可廢棄(無發帖)超過一週
          四)他人拜訪時應由屋主主動提出或同意並開新帖接待

三十二、(住宅稅)
     區分所有權人應為使用國家土地而納稅。住宅稅稅率為該季房價之百分之十。戶部應於每季末至各省住宅區徵收租稅,並統一上呈國庫管理。

三十三、(社區住宅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社區住宅委員會之設立目的乃為求社區住戶之集體利益及建立住戶與主管機關之溝通管道。
          一)各省住宅區各自設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全體住戶皆須出席。半年一次之例會由前一屆會議之召集人主持,並由該召集人舉行一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多位管理委員之選舉,而接下來的會議皆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可於以下情況召開:
                    壹)發生重大變故或遇爭議事件,得由管理委員召集  
                    貳)由住戶五分之一連署。以書面形式載明事由。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召集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選出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為社區管理組織。其行使職權範圍如下:
                   壹)編列社區預算並提請戶部核發
                   貳)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參)編撰《盛世滋生戶口冊之各省住戶篇》並提交戶部收錄
                   肆)表決並訂定社區內部規範
                   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後將議決內容提請六部聯合審議
                   陸)於政府批准後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結果
                   柒)住戶違規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
                   捌)住戶間糾紛之調停
     各省住宅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訂定社區內部規範,其內容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法規牴觸。 該區區分所有權人皆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及表決。
     社區管理委員不得因一己之私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可為己圖利或僅涵蓋自身權益之議案。違反者剝奪其社區管理委員資格,並剝奪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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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幣

【大雲最棒黨】

愛新覺羅·恆贊

恆親王

榮祿大夫

發表於 2023-9-22 16:32:20 | 顯示全部樓層
第四章   吏律

【全文】
三十四、總則
  • 依據大雲律例,大雲帝國是奉行清制及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為行政、立法、及君權分立之帝國。本法有關之編制,奉行大雲律例之規範。
  • 本國皇帝其頒佈之聖旨(含:公文、紙本、文字、或口諭)具最高法律效力,凌駕一切規定之上;皇帝亦掌握行政、外交、立法、司法、及監察之權。
  • 本國朝廷編制各司其職,均需按本法方式運行。


三十五、軍機處體系
軍機處是國家的中樞機構,代表著國家的最高行政權。其作用主要為決策國家各項重大事務,並在皇帝提供的大方向下推行政策,其中可包括保管授權保管的機要文件、讞大獄、參與對重要官員的任免和考核、接收由皇帝閱後下發附帶意見的密摺和依據皇帝述旨將意旨撰述成諭旨..等工作,不含以下規定之具體任務,得經由皇帝親定:
        1.負責皇帝下達諭旨的撰擬和參與官員上報之奏報文書的處理。
        2.凡國家之施政方略、軍事謀略以及官員的重要陳奏意見,或對官員的懲處、彈劾事件等等,皇帝批交軍機大臣議,或會同各有關衙門議,並著提出處理意見,奏報皇帝裁奪。
        3.某些重大案件,皇帝專交軍機大臣審理定擬,或會同三法司審擬。
        4..文武官員上至大學士、各部尚書,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府、學政、關差,以及駐防將軍、都統,駐各邊疆地區的參贊、領隊、辦事大臣等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開列應補人員名單,呈皇帝擇用。
        5.遇科考,亦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官名單及考試題目,請皇帝選用。複試、殿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閱卷官。
        6.軍機大臣常侍皇帝左右,以備顧問。
        7.軍機大臣可奉皇帝之命,以“欽差”的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政務,稽查各省、各部院之匯奏事件。此外,軍機大臣還兼任方略館的總裁,內閣書房管理大臣及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
        8.另外,軍機處有義務配合代表立法權的內閣制律處所立案通過或修改的法律來執政。

  • 軍機處的最高首長為領班軍機大臣,綜理軍機處務,由皇帝在眾多內閣制律學士中任免;設協辦軍機大臣,協理軍機處務。領班軍機大臣和協辦軍機大臣同列軍機大臣。

  • 軍機處設軍機大臣(大軍機)、軍機章京(小軍機)及軍機行走(軍機預備官員)若干人,共同出路軍機處參與處務;軍機章京職掌協理軍機處文書收發、繕寫、謄錄、檔管等庶務,亦包含奏摺錄副、承擬諭旨、隨從軍機大臣出差辦事,但在軍機處議事時,有參與討論/無投票決定之權;軍機行走是在軍機處實習的預備官員,無參與討論,亦無投票決定之權。

  • 軍機處對於奏摺之處置流程,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發折;奏事處將官員奏摺下發軍機處。
         二)見面;軍機大臣將奏摺送皇帝處請旨。
         三)述旨:將皇帝旨意擬成諭旨再交皇帝御覽。
         四)過朱:皇帝朱筆改定奏摺。
         五)交發:將諭旨下發有關衙門實施。
         六)開面:諭旨以年月日為序抄錄備案。
         七)月折及隨手:將奏摺複本每月一編,並將將諭旨、奏摺重點一季(三個月)一編。
         八)封櫃:將月折、隨手檔收櫃題封。


三十六、殿閣學士體系
殿閣學士大部分為榮譽官銜,主要為聖上加給國務方面有貢獻的功臣品級所用,除一品大學士定額一人外,其餘榮譽學士皆為無定額。而殿閣體系中,內閣制律學士是唯一有實質權力的職務。

  • 我國殿閣學士體系,設立下列職務:
         一)正一品 中和殿大學士(領班軍機大臣兼任);按照慣例,擔任領班軍機大臣者,會被授與中和殿大學士頭銜。
         二)從一品 文華殿大學士(協辦軍機大臣兼任);按照慣例,擔任協辦軍機大臣者,會被授與文華殿大學士頭銜。
         三)從一品 武英殿大學士;從一品 文淵閣大學士;從一品 體仁閣大學士,均為最高級國務顧問。
         四)正二品 協辦大學士(資深高級國務顧問)。
         五)正三品 內閣制律學士(高級國務顧問、民選立法委員)。
         六)正四品 內閣侍讀學士(資深中級國務顧問)。
         七)正五品 內閣侍讀(中級國務顧問)。
         八)正六品 內閣典籍(資深初級國務顧問)。
         九)正七品 內閣中書(初級國務顧問)。

  • 任從一品(非協辦軍機大臣)大學士者,皇帝可加恩升至正一品。


三十七、制律處及內閣制律學士

  • 依據大雲律例,我國設立內閣制律處行使立法權,有權力立法、修法、及監督行政權,其餘內涵於《制律處本律》定之。

  • 制律處每屆設立議長、副議長各一位,由內閣制律學士選出;議長負責主持內閣制律處會議,綜理內閣制律處行政事務。

  • 內閣制律學士,從國子監畢業生中選舉產生,具體規定另訂之。

  • 內閣制律學士於制律處議場內,在未涉及違反大雲律例、危害國家主權、企圖推翻或更改政體、妨害社會秩序、違反善良風俗之情況下,具有言論豁免權。


三十八、都察院體系
都察院負責掌察覈官常、整飭綱紀,負責對官員言行舉止之監察,都察院有密奏、彈劾、糾舉之權,由君主委派都察院執行之;其內涵於《都察院本律》定之。

  • 都察院的最高首長為正二品的左都御史(都察院院長)綜理都察院務。都察院還設立下列職務:
         一)從二品   右都御史(署理都察院院長)
         二)正三品   左副都御史(都察院副院長);從三品   右副都御史(署理都察院副院長)。
         三)正四品   左僉都御史(都察院高級屬官);從四品   右僉都御史(署理都察院高級屬官)。
         四)正七品   都事(都察院中級屬官:司六部監察)。
         五)5.從七品   省道監察御史(都察院低級屬官:司地方監察)。


三十九、中央六部體系
六部分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主要負責運作中央各項行政事務;其內涵於各部之《本律》定之。

  • 除通政使司不設官品、由禮部官員加通政使司官銜處理通政使司事務外,各部均設七品級:
         一)正二品 尚書(各部部長.最高長官)。
         二)正三品 左侍郎(各部副部長.次長);正三品 右侍郎(各部署理副部長.次長)。
         三)正四品 郎中(高級部屬官)。
         四)正五品 員外郎(中級部屬官)。
         五)正六品 主事(初級部屬官)。
         六)正七品 筆帖式(部文書官)。

  • 吏部,掌我國中外文職銓(銓敘,為敘資授官之稱)、考課遷用(按一定標準考覈官吏優劣)、叙黜陟之政(官職的升遷或降黜)、釐飭官常(治理整頓),以贊邦治。

  • 戶部,掌我國天下貢獻、優复、土田、户口(含婚姻、繼嗣)、軍需要事、財榖之政,平準出納,以均邦賦。

  • 禮部,查我國吉、嘉、軍、賓、凶五禮之用,管全國學校、貢舉之法(科舉考試)、外邦事宜(外交事務),以贊邦禮。五禮為下列:
         一)吉禮,指祭祀的典禮,其中有對上帝、日月星辰、風師雨師、社稷、五嶽、山川林澤以及四方百物等祀典;
         二)嘉禮,指包括婚禮、冠禮、饗燕、立儲等,另外貴族間的慶賀、朋友間的賓射,也都屬於嘉禮;
         三)軍禮,軍禮中有校閱、蒐狩、出師、乞師、致師、獻捷、獻俘等,依軍事組織進行的,實際起訓練和檢閱武力的作用;
         四)賓禮,指各級貴族於重大典禮對皇帝的朝見之禮;
         五)凶禮,指喪葬和對天災人禍的哀弔。

  • 兵部,掌管武官武職選授,處分、選用及兵籍、軍械、軍令(有關兵部調集兵馬、兵士部屬一事,均須報至軍機處待允)、紀律、驛站等事,以贊邦政。

  • 刑部,掌折獄、詳刑之事,並會同九卿審理「監候」的死刑案件、直接審理京畿地區的待罪以上案件,以肅邦憲。

  • 工部,掌天下工虞器用辨物庀材(主管山澤、屯田、工匠、水利、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最重要的職責,便是負責著全國上下的工程建造工作(包含論壇建設工作),以飭邦事。


四十、翰林院體系
翰林院為國家學術最高機構,主要負責選拔,整理國家精華文章存放四庫七閣以及審核平民爵位,還負責論撰文史(所撰有祝文、冊寶文、冊誥文、碑文、諭祭文、纂修實錄/聖訓/本紀及其他書史等)和稽查史書、錄書;其內涵於《翰林院本律》定之。

  • 翰林院的最高首長為正二品的翰林院掌院學士(翰林院院長,最高長官)及翰林院侍講學士(翰林院副院長)各一員,綜理翰林院務。翰林院還設立下列職務:
         一)正四品 翰林院侍讀;從四品 翰林院侍講,翰林院高級屬官。
         二)正五品 翰林院修撰;從五品 翰林院編修,翰林院中級屬官。
         三)正六品 翰林院檢討;從六品 翰林院待詔,翰林院初級屬官。
         四)所有每級翰林院官員統一定額一員。



四十一、國子監體系
國子監為國立最高學府,其負責國家人才培養及教育工作、協助國家舉行科舉考核、提供專門官學知識(教育國家公務員在日常工作的知識及技術)、全國教育公塾之上級單位、私塾之監督與審查單位,還有規管士子的德行與操守;其內涵於《國子監本律》定之。

  • 國子監的最高首長為正二品的國子監祭酒(國子監校長)及從二品的國子監司業各一員,綜理國子監務;並設置正三品的國子監監丞(國子監副校長)和從三品的國子監博士協助國子監祭酒處理國子監務。國子監還設立下列職務:
         一)正四品 國子監助教;從四品 國子監學正,皆屬國子監高級教師。
         二)正五品 國子監學祿;從五品 國子監典簿,皆屬國子監中級教師。
         三)正六品 國子監典籍;從六品 國子監教習,皆屬國子監初級教師。
         四)正七品 國子監筆帖式,屬國子監見習教師。
         五)不設品 貢生。

  • 有關擔任國子監教師,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符合外籍教師條件者外,凡國子監教師應曾參與過科舉及曾擔任過我國官吏。
         二)自宣誓成為教師起,教師言行不應違反善良風俗(包括帶髒、帶黃)。



四十二、大理寺體系
大理寺是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督,並且可就刑部之案件進行覆核。其內涵於《大理寺本律》定之。

  • 大理寺的最高首長為正三品的大理寺卿(機關首長)綜理大理寺務;並設置左少卿(副機關首長)和右少卿(署立副機關首長)協助大理寺卿處理大理寺務。大理寺還設立下列職務;
         一)正五品 左寺正、右寺正,署高階機關主管。
         二)從五品 左右寺副,署理高階主管職。

  • 大理寺得會同九卿審核「監侯」的死刑案件。

  • 大理寺下分左右兩寺:系民商者屬左寺,系軍者屬右寺。


四十三、皇族內廷皇宮事務宗人府
宗人府為總理及革新皇族內廷皇宮事務之機關,工作內容大致含以下:
        1.掌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玉牒名冊。
        2.辨昭穆(祠堂神主牌的擺放次序)。
        3.管理皇族及妃嬪的冊立榮典(含序爵禄和處理加恩撫養而布之教令),還有管理皇族及妃嬪的冊立榮典。
        4.計劃皇族活動及巡遊。
        5.召募皇宮僕役、宮女及太監之事宜。
        6.宗人府官員招募升遷降職。
        7.其餘內涵於《宗人府本律》定之。

  • 宗人府的最高首長為從一品的宗人令(宗人府總管、部門長官),綜理府務;並設左右宗政各一人,署理宗人府總管職務。宗人府還設立下列職務:
         一)正三品   左宗人(宗人府副總管);從三品 右宗人(署理宗人府副總管),其中,宗人不拘一格,惟擇賢能者任之。
         二)正四品 府丞(皇宮各部室資深版主)。
         三)正五品/從五品 左司理事官/右司理事官,為宗人府幕僚、皇宮各部室版主。
         四)正六品/從六品 左司副理事官/右司副理事官,為宗人府幕僚、皇宮各部室副版主。


四十四、地方各級政府體系

  • 首都吳興為大雲帝國首都,是該國的政治、文化、科技、教育、軍事和國際交往中心(首都吳興坐擁大雲最大的兩廣場、一館、和五堂),由中央派員直接管理。首都吳興設立正二品的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負責主要負責京師守備和治安,還負責巡夜、救火、編查保甲、禁令、緝捕等工作;並設置從二品的署理提督九門步軍巡捕五營統領協助處理相關業務。除此之外,還設立以下職務:
         一)正三品   總兵,是「板主」,管理著樂活廣場、愉悅廣場及浮生茶館,並設副將(從三品,署理版主)、參將(正四品,副版主)協助總兵處置樂活廣場、愉悅廣場及浮生茶館事務。
         二)正六品  游擊,是首都吳興下轄之「子版版主」,負責樂活廣場之德憲堂、盤龍堂、陽昇堂、順明堂、銀河堂之管理,並設都司(從六品,子版副版主)協助游擊處置德憲堂、盤龍堂、陽昇堂、順明堂、銀河堂事務。
         三)正七品  守備,是首都吳興下轄之「住宅區版主」。

  • 除首都吳興特立體系外,地方各級政府架構按下列規定建立:
         一)正二品   總督,為省版主。
         二)從二品   署理總督,為署理省版主。
         三)正三品   巡撫,為省副版主。
         四)正四品   布政使,為住宅區版主。
         五)從四品   知府,為府版主。
         六)正七品   知縣,為縣版主。
         七)從七品   縣丞,為縣副版主。

大雲帝國再設立冀南省、富隆省、天呈省共三大省份。

  • 冀南省設置冀南總督,作為省版主綜理冀南省務(冀南省大板塊),並得設置署理冀南總督署理省版主;並設置冀南巡撫(省副版主)協助冀南總督處理省務。除此之外,全省設置下轄職務:
         一)正四品  冀南布政使(住宅區版主),管轄冀南省住宅區務。
         二)從四品  知府(府版主),並分設妙音府、潑墨府、律閣府、廣博府及北冥府共五府。

  • 冀南省各府下設正七品的知縣,管轄縣版,管轄縣務;並設立從七品的縣丞(縣副版主)協助知縣處理縣務。各府分別下設縣級政府:
         一)潑墨府:江河縣、定物縣、志人縣。
         二)律閣府:律縣、絕縣、樂縣、詞縣。
         三)廣博府:炎黃縣、新華縣。
         四)北冥府:簡縣、繁縣。

  • 富隆省設置富隆總督,作為省版主綜理富隆省務(富隆省大板塊),並得設置署理富隆總督署理省版主。除此之外,全省設置下轄職務:
         一)正三品  巡撫,作為各版版主,並設置正四品的布政使,作為各版副版主;共有聞信、弘文及貿勝三版。
         二)正五品  按察使,作為各子版版主,並設置正六品的學政,作為各子版副版主。
         三)富隆省設正七品的分守道做為商貿區版主,管轄富隆省商貿區。

  • 天呈省設置富隆總督,作為省版主綜理天呈省務(天呈省大板塊),並得設置署理天呈總督署理省版主。除此之外,全省設置下轄職務:
         一)正三品  巡撫,作為各版版主,並設置正四品的布政使,作為各版副版主;共有聞信、弘文及貿勝三版。
         二)正五品  按察使,作為各子版版主,並設置正六品的學政,作為各子版副版主。
         三)天呈省設正七品的分守道做為住宅區版主,管轄天呈省住宅區。

  • 各級地方政府有義務定期向中央述職、報告有關地方事務之狀況、計畫,其中若涉及中央之職權範圍,應報請中央指示或處置。


四十五、職務交叉擔任之限制

  • 擔任都察院職務者,應恪守察覈官常、整飭綱紀之責,不應在擔任都察院職務時,擔任屬都察院執行職務範圍之任何官職。

  • 擔任大理寺職務者,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負責檢察系統及覆核刑部之案件,並得會同九卿審核「監侯」的死刑案件。因此擔任大理寺職務者,不應擔任刑部之職務。

  • 地方各省應按照地區特色、地方實務以及有心力者選任正副總督,而全國官吏不應在地方各省擔任兩個或以上之總督或副總督。

  • 接觸科舉安排、舉行、主持之職務,或已接觸考題、有提早安排、利用職務徇私者,不應參與全國科舉考試。

  • 中央官吏在符合規定之情形下,得擔任地方各級官吏。


四十六、附例

  • 作為補充本法職權之本律,各部堂官有權提出修改其部門本律,由部門長官核可後修改。

  • 即公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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