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戶律
廿四、(註冊) 凡於我國註冊帳戶者,該帳戶之持有者即視為我國【國民】。 已註冊之國民即視同同意遵守其所在國家律法、本國一切律法、及Discuz平臺之使用規範。 國民註冊時,應按以下規定命名: 一)只開放使用以下類型文字: 二)非宗人府核可之皇族者不得使用「雲」、「納蘭」等皇族姓氏 三)不得包含官職、品銜、爵位等字詞 四)不得與他人使用相同或高度類似之姓名 五)不得包含非法、色情暴力、政治諷刺、攻擊性、針對性之字詞 國民註冊後應至通政使司衙門辦理入籍。入籍係指登記戶籍地及個人資料並由戶部及通政使司共同受理。戶部應要求各地地方官編寫並上呈《盛世滋生戶口冊》,記錄各地人丁、戶籍狀況。
廿五、(戶籍)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一人不得有二戶籍。 戶籍登記係指以下登記: 一)身份登記 出生(註冊)登記 認領登記 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結婚、離婚登記 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遷出登記 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分(合)戶登記 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登記戶口時選擇戶籍地應為省。以下省份非特殊規定禁止填寫: 一)南開省 二)飛鹿省 三)耀霞城(僅皇族皆強制登記於此) 四)震澤省
廿六、(納稅) 本國每半年由地方政府征收一季所得稅並上繳國庫。每位國民征收標準係指其於該季內所得雲幣十分之一。 每省住宅區之居民應於每年向戶部繳納房屋稅,公式為該季房價百分之十乘上該戶所登記總人數。
廿七、(家族世襲) 若具世襲職位、爵位、或財產而欲立嫡庶子女繼承人、而嫡庶子女繼承人觸犯律法者,應改立其他繼承人並剝奪犯事者之繼承權。 財產繼承可指定任何親屬、配偶、友人或機構,在雙方同意或別無他法之情況下生效。 無子嗣者應優先考慮使配偶繼承。若無子嗣亦無配偶,該世襲職位、爵位則於其死亡、撤籍、拘役後廢除;財產繼承如此,則由國庫接收。
廿八、(僧道尼) 出家係指出世修行。國民得為宗教出家為僧、道、尼。其登記條件如下: 一)入籍滿三十天者 二)至通政使司申報其意願,並由其寺觀庵院之住持核准 三)其若為已登記家族之成員,則其家族族長亦應核准;若其家族人丁不足五人以上,不得出家 四)無犯罪記錄或刑期已滿者 僧道尼亦需繳納所得稅。寺觀庵院不得包庇避稅之僧道尼。其中避稅者應於服刑後還俗一年。 寺觀庵院由皇帝特旨建立,皆設立於天呈省。國民不得私創寺觀庵院。
廿九、(土地) 本律所稱土地等名詞,定義如下: 一)土地:謂首都論壇所有分區、版塊、子版塊 二)住宅區:謂政府於各省設立,專供國民居住之土地 三)商業區:謂為促進商業、服務和工業等活動而劃定之特定區域 四)公有土地:謂由國家、地方政府、公共機構或其他法定機構所有之土地,包括但不限於國有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及辦事處、各國大使館、領事館、各組織代表處、煉魂獄、葬魂谷等 五)皇室土地:謂由皇室成員所有之土地,包括但不限於皇宮、御花園、太廟、宗人府等
三十、(住宅名詞定義) 本律所用詞彙,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坐落各省住宅區,供人居住之房屋及其配套設施,且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住宅即視為居民之住所,一人不得擁有兩座及以上之住所。 二)房屋稅:指政府對不動產所有人徵收之財產稅。該稅基於房屋之市場價值,通過戶部及工部定期房產估價決定之。 三)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指持有住宅之國民
三十一、(住宅規範) 區分所有權人/住戶使用住宅期間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日發帖不超過十帖 二)日回帖不超過十帖 三)房屋不可廢棄(無發帖)超過一週 四)他人拜訪時應由屋主主動提出或同意並開新帖接待
三十二、(住宅稅) 區分所有權人應為使用國家土地而納稅。住宅稅稅率為該季房價之百分之十。戶部應於每季末至各省住宅區徵收租稅,並統一上呈國庫管理。
三十三、(社區住宅委員會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社區住宅委員會之設立目的乃為求社區住戶之集體利益及建立住戶與主管機關之溝通管道。 一)各省住宅區各自設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全體住戶皆須出席。半年一次之例會由前一屆會議之召集人主持,並由該召集人舉行一位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多位管理委員之選舉,而接下來的會議皆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亦可於以下情況召開: 壹)發生重大變故或遇爭議事件,得由管理委員召集 貳)由住戶五分之一連署。以書面形式載明事由。向管理委員會申請召集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選出社區住宅管理委員會,為社區管理組織。其行使職權範圍如下: 壹)編列社區預算並提請戶部核發 貳)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參)編撰《盛世滋生戶口冊之各省住戶篇》並提交戶部收錄 肆)表決並訂定社區內部規範 伍)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結束後將議決內容提請六部聯合審議 陸)於政府批准後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結果 柒)住戶違規之制止及相關資料提供 捌)住戶間糾紛之調停 各省住宅區社區管理委員會可訂定社區內部規範,其內容不得與中央及地方法規牴觸。 該區區分所有權人皆可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案及表決。 社區管理委員不得因一己之私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提出可為己圖利或僅涵蓋自身權益之議案。違反者剝奪其社區管理委員資格,並剝奪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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