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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 政黨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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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幣

高陽齊心皇帝

昭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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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8 16:22: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一二三四章
法律名稱: 政黨組織法
立法單位: 內閣制律處
法律類型: 組織法
立法屆期: 第一屆
立法日期: 2023-04-18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大雲帝國政黨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政黨不得強制國民加入,但對黨員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第二章 成立


第三條 申請人需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七日內,提交以下資料


一、政黨負責人
二、黨員數
三、黨員名字
四、政黨名稱(中文+英文)
五、政黨名稱縮寫(中文+英文)
六、申請人名字
七、申請人身份


第四條 政黨負責人,以具有帝國國籍,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曾犯內亂、洩密、間諜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賄選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罪,且仍執行。
五、曾犯謀反及謀逆,經判刑確定。
六、曾犯大不敬,經判刑確定。
七、曾犯造謠罪,經判刑確定。
八、受五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成立;成立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四日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一個月內重選負責人,未通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一個月內重選負責人。


第五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
二、有歧視性或仇恨性。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一週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成立。


第六條 成立政黨需至少二人,低於二人不予成立。


第七條 申請人提交資料後,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後,主管機關應送交皇上審批。


第七之一條 主管機關審查不獲批准成立或皇上不獲批准成立,政黨申請均為否決。


第三章 解散、合併


第八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皇帝頒令解散


一、未提交政黨資料。
二、連續三次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黨員人數低於二人。


第九條 為確保本國政黨皆有運作,故每半年政黨均需提交政黨資料至主管機關,政黨資料如下


一、政黨負責人
二、黨員數
三、黨員名字
四、政黨名稱


第十條 政黨提交政黨資料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收集資料後一週內繳交,未繳交之政黨依第八條處理。


第十一條 若政黨成立一個月後,黨員數最低需要2人才得以持續運作,當少於2人時,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並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若該政黨危害帝國社會動盪及違反相關法律,經內閣制律處批准後,直接解散該政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法自通過起生效。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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