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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心元年十一月刑訟字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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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15 15:34: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雲帝國訴訟記錄表
Great Cloud Empire Court Proceedings Form



本表單由大雲帝國刑部與翰林院共同發行,旨在留存國家各式案件審判、裁決之過程及結果。

項目I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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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編號Serial Number
齊心元十一刑訟字00001
開庭時間
Trial Time
2023/11/09 11:23:00
訴訟類別Case Type
  • 刑事訴訟
  • 民事訴訟
  • 行政訴訟
  • 調解案件

審判長
Head Judge
李沛權
列席法官
Panel of Judges
郭耕宏
納蘭永復
書記官
(代理)雲鵬天
原告方
Prosecutor
欽定科考承辦處 總理科考試務大臣 雲鵬天
被告方
Accused
考生 黃聖凱
證人
Witness(es)
欽定科考承辦處 試務大臣 林均叡
證物
Evidence
《齊心元年科考鄉試》獨自(試卷)
科考試務大臣 鄉試閱卷評語
《春思》李白
《竹里館》王維
被告自首書
起訴書
(非告訴乃論)
原告陳詞
(告訴乃論)
起訴書:

被告 黃聖凱

上列被告因科考舞弊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聖凱於齊心元年十一月科考參與鄉試,在冀南省律閣發佈應試作答卷《獨自》。其內容涉及抄襲古詩。本處於成績公佈時便有註明“舞弊,待有司處理”

二、證據及待證事實
證據一:「獨坐幽篁裡」抄自王維的《竹里館》
「春風不相識,何事入羅網」抄自李白《春思》的「春風不相識,何事入羅幃」
*待證事實:被告是否承認

*待證事實:科考舞弊,罪責重大,自首是否得以任何形式減刑緩刑?

三、核被告所為,依《欽定科場條例》第三條:「第三條 任何形式之舞弊,無論首從,凌遲處死。情節重大者抄家。知情不報者流放半年。」檢方認為,應處以凌遲、抄家。
齊心元年十一月九日 總理科考試務大臣 雲鵬天
過程
Proceedings
  • 書記:帝國政府欽定科考承辦處 訟 考生黃聖凱科考舞弊案 開庭!
  • 控方:庭上,本人代被告方申請回避。緣由為,審判長為科考主考之一,對案情有關聯,需回避。軍機處代刑部邀請李沛權先生擔任特邀審判員。
  • 審判長:我現在宣佈開庭
  • 審判長:(朗讀案由)本案案由為:帝國政府欽定科考承辦處  依《欽定科場條例》訟 考生黃聖凱科考舞弊案。請問原告被告雙方有無異議?
  • 控辯雙方:無異議
  • 審判長:(人別訊問)請控辯雙方確認身份。
  • 控方:本人,雲鵬天,任欽定科考承辦處總理科考試務大臣,負責此次鄉試出題及閱卷評分,代表本處及帝國政府提出公訴。
  • 辯方:庭上,本人為:SamHuang 黃聖凱,本次考生。
  • 辯方律師:本人,江誠佑,任本案被告黃聖凱訴訟代理律師
  • 審判長:(起訴)訴訟方無異議,那麽下面請訴訟方宣讀起訴書。
  • 控方:(起訴要旨)是的審判長。“宣讀起訴書”
  • 審判長:(被告及辯護人答辯)請辯方就控方的起訴書進行發言,作出答辯。
  • 辯方:庭上,我認罪,但念初犯,且情節並非重大,可否免除抄家、凌遲改斬立決,本人已深切反省檢討自己。
  • 辯護律師:我方被告已經認罪,鑑於其為初犯且已有自省之歉意,期盼審判長減刑或緩刑。
  • 審判長:(問審陳述)請控方作出發言,就辯方要求減刑或緩刑一事。
  • 控方:我方認為,科考舞弊,任誰都是初犯。科場條例從重量刑便是如此。我方仍堅持原本訴求。
  • 審判長:請辯方就要求減刑或緩刑一事提出客觀證據。
  • 辯方:庭上,本人在貴國無前科及各項不良行為紀錄,參加本次科考而舞弊也是初犯。
  • 審判長:辯方律師有沒有補充?
  • 辯護律師:無補充,尊重審判長裁判。
  • 審判長:請控方提出回應。
  • 控方:(證據調查)我方申請傳喚證人。
  • 審判長:批准。
  • 審判長:(交互詰問)請控方向證人提出發問。
  • 控方:證人目前在科考承辦處擔任何職?
  • 證人:試務大臣
  • 控方:你身為批改考卷的主考,在得知考生作弊抄襲時,會希望考生被如何懲處?
  • 證人:這點上我個人想法認為,本次考試屬於政府在重組過後的第一次考試。其公告等也都有告知 於情於理  都應該秉公處理。
  • 控方:最後一個問題,證人是否認為,科考舞弊這等死罪有初犯之說?
  • 證人:無。任意考試說穿了是對自己的未來的期許 期望。但基本的都無法,又談何未來的發展。
  • 控方:好的,感謝證人回答。報告審判長,我方詰問完畢。
  • 審判長:請辯方對證人作出提問。
  • 辯護律師:想問證人閣下,任意考試所指為何?
  • 證人:例如 鄉試 會試 殿試等 應該都包括在裡面
  • 辯護律師:理解,我錯誤理解為您認為我方「任性、恣意、肆意、隨便、隨意」的考試。感謝您的回覆。
  • 證人:了解 如果是這樣 哪確實很糟糕  各考生 我相信都有用心 包含到舞弊 也是想考個好成績
  • 辯護律師:我方無其他疑問,請審判長繼續
  • 審判長:(法庭陳述)請控辯雙方作出總結發言。
  • 控方:根據欽定科場條例,本次舞弊案應處凌遲。我方經過辯方敘述,認為情節不致重大,得免除抄家之刑。科考乃國家取士之法,舞弊即是對其餘考生之不尊重和不公平。無論是否初犯,都應該重罰。我方發言完畢。
  • 辯方:我方向審判長重申期盼予以我方被告人減刑或緩刑之意見。尊重審判長最終裁示。我方發言完畢。
  • 審判長:本人宣佈現在休庭,暫定休庭三十分鐘。(終局評議)
  • 審判長:現在宣佈,再次開庭。
  • 審判長:(案情總結)本席已經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控方主張應依例處以凌遲之刑,而辯方認罪,主張減刑或緩刑。請問控辯雙方是否同意?
  • 控辯雙方:同意
  • 審判長:如果雙方同意,本席就會宣佈判決
  • 審判長:(判決)本席已經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控方主張應依例處以凌遲之刑,而辯方認罪,主張減刑或緩刑。經過詳細考量之後,本席宣判,被告罪名成立。本依照相關條例判處極刑,但乃念被告認罪,以及國家正值用人之際。故判處被告流刑一個月,禁錮一個月,如有再犯則判處凌遲之刑。
  • 審判長:根據訴訟規定,訴訟雙方若認定判決事實有誤或判決依據裁定有誤,則可以在閉庭後向相關部門提交監察,審查或提出再審的訴訟請求。判決書将會在閉庭十日内發放到訴訟各方。
  • 書記: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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