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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文章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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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雲進步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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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5年3月22日 00:10: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法律名稱: 精華文章管理法
立法單位: 諮議府
法律類型: 已廢除
立法屆期: 第一屆
立法日期: 2025-03-14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精華文章等級及種類和標準
第三章  精華文章評審
第四章  精華文章上架旅遊景點規則
第五章  歷史遺留精華文章處置辦法
第六章  附例


【內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全國精華文章生產,並加強運用論壇精華文章系統之運用,有效管理精華文章的價值及珍稀姓,制定本法。

第二條
秉持著鼓勵精緻文章、文學創作、學術創作、藝術發展、領域專業..等足以展覽出之文章的要旨,皆有將文章或作品列入精華之考慮。
對史料、文獻或資料有悉心整理,對政治發展、政治思想以及跨時代性受認可之重大發現之作品或文章,亦應受考量。

第三條
精華文章涉及領域眾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執政府執掌,其餘部會協助執行。

第四條
已送審之任何文章,均不可以再作內容修正,政府有權限制、制止其文章的新增、修正、廢止。
已授予精華等級之文章,均不可以再作內容修正,政府有權限制、制止其文章的新增、修正、廢止。
已送審之任何文章,或已授予精華等級之文章,經發現送審後進行內容修改,立即取消資格。


第二章  精華文章等級及種類

第五條
每一個文章,最多只有一個評級;左列為精華等級種類之名稱:
一、皇室獎:屬於特級精華,乃最高級別之精華文章評鑑。
二、高級精華:高等級別之精華文章評鑑。
三、中級精華:中等級別之精華文章評鑑。

第六條
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或多個特點者按程度授予不同精華等級之嘉獎
一、文章及作品皆屬原創,具獨創性; 
二、內容格式編排獨具創意,令人賞心悅目; 
三、字數多寡因應其體裁格式而多多益善;
四、喜劇、影音、繪畫、歌舞、書法之具藝術、學術或文化氣息者;
五、旅遊見聞、飲食攻略、遊戲攻略、時事剖析之具資訊蒐集或文獻整理者;
六、具批判性、啟發思考、學術思辨之可成一家之言者;
七、提出政治等開創性思想或理論,經政府認可應受嘉獎或可供實驗者;
八、對於論壇科技之研究具開創性、前瞻性、跨時代性者。

第七條
皇室獎之特級精華之評鑑,其中除須相對優秀外,還須符合左列其中一個或多個特點:
一、皇室獎文章必須內容格式編排獨具創意,令人賞心悅目。
二、文章及作品皆屬原創,具獨創性。
三、受民眾喜愛。
四、大雲皇帝喜歡。
五、皇室獎於當期最多只授予共十個作品或文章。

第八條
精華文章不得為政府公文、政府公告、政府政策等行政辦公之單位之任何文章。


第三章  精華文章評審

第九條
政府之評審應鼓勵精華文章之多元性、開創性。

第十條
精華文章之蒐集,包括但不限於中央署級中央政府以及民眾。
皇室及中央署級中央政府可直接蒐集該期可評定精華等級之文章。
民眾投稿之精華文章應至少一場超過二十人參與之民眾票選,認為應送評鑑標準之文章,準依管道向政府進行建議。

第十一條
皇室獎之精華文章評審,由皇室及中央署級中央政府蒐集該期可評定精華等級之文章,送交皇帝審核後,由皇室頒告作實。
中級精華、高級精華之精華文章評審,由中央署級中央政府蒐集該期可評定精華等級之文章,並呈交予執政府審核通過後,由執政府頒告作實。

第十二條
皇室及中央署級中央政府蒐集之精華文章,應就蒐集之名單造冊管理,送交審核單位核查。有關造冊名單,蒐集方得提供「建議文章為評鑑等級」之建議及理由,供審核方參考。

第十三條
若中央署級中央政府認為蒐集方所列出之文章應授皇室獎,應立即上報皇帝,並且該文章審核方應立即轉交由皇帝審核。

第十四條
政府可自行訂立指引對被列入精華之作者進行不同程度的獎勵,並佈告實行。

第十五條
評審之精華文章,蒐集方於各大平台管道如左列式:
1.大雲帝國論壇、Mata軟體,是就大雲帝國論壇「政府服務」板塊區域進行投稿。
2.大雲帝國DISCORD伺服器,是就「精華文章評審建議」頻道區域進行投稿。

第十六條
由政府訂定定期評審時間規則。

第十七條
政府有權定期審查已有之精華文章之等級,得增、減評級,但不應直接撤銷精華等級。
文章觸犯法律經法院審判或涉嫌觸犯並正在庭審中,該文章將不被授予精華等級。


第四章  精華文章上架旅遊景點規則

第十八條
經本法程序獲准之精華文章,得放入國有之精華文章展覽館進行展覽。

第十九條
我國設立「【稷下城】熱門精華文章展覽」,並作為旅遊土地,負責各級精華文章之展出。

第二十條
精華文章展覽有權就精華文章將精華文章分批進行輪流展出。

第二十一條
精華文章展覽館得針對不同評級設立不同展區分別展覽。

第二十二條
其他旅遊區域得借調精華文章展覽館之精華文章,在該旅遊區域進行展出。


第五章  歷史遺留精華文章處置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法成立前之所有已被賦予精華文章,將會重新按本法規範進行補加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法成立前之所有已被賦予精華文章在補加審核中未通過時,應撤銷文章的精華等級。


第六章  附例

第二十五條
即公布日三天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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