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
案由:本府信心希望聯盟黨團等2人,擬修正諮議府本律第三十九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為人數及文字之修正。
提案人:歐陽淵 連署人:納蘭梅香
諮議府本律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三十九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議員提議,二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 第三十九條
法律案在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如對本案立法之原旨有異議,由出席議員提議,二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 二十五人不符合本國國會現行席次狀況,應修正之。 |
備註:主提案人須親筆簽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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