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修正案
案由:執政府、法務署、內務署等機關,擬修正大雲律例第四條及第卌二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奉上諭,本國地方制度因與貴族制度有重疊之變更,再者本國地方政府向來沉寂,故提案修律。
提案人:金恆贊首輔 連署人:王永維署長、李政桐署長
律例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四條
本國領土為本國得行使主權之疆域。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級行政區:神州(首都)、丹州(陪都)、源州、國
二級行政區:皇城(耀霞)、京城(吳興)、郡
三級行政區:縣
四級行政區:鄉
特別行政區:亭、領事館、駐各國使館、軍營、藩屬國等。
例4-1(疆域變更):領土之變更,以皇帝決策為依歸。
| 第四條
本國領土定義為本國可行使主權之疆域。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級行政區:神州(首都)、丹州(陪都)、源州
二級行政區:皇城(耀霞)、京城(吳興)、省
三級行政區:府、公侯伯封地
四級行政區:縣、政府群組
特別行政區:領事館、駐各國使館、軍營、藩屬國等。
例4-1(疆域變更):領土之變更,以皇帝決策為依歸。
| 將貴族諸侯封地之分級,取代原有之行政區等級劃分。 | 第卌二條
依本律第四條劃設之領土,本國地方政府按層級高低及其治理單位為:
郡:主封國之郡公
縣:縣公主,縣侯次
鄉:主封國之鄉侯
亭:主封國之亭侯
| 第卌二條
依本律第四條劃設之領土,本國地方政府按層級高低及其治理單位為:
省:總督府衙門
府:知府衙門
縣:知縣衙門
| 同上 |
備註:主提案人須親筆簽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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