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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議案] 執政府奉旨提出《大雲律例》修正草案(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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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大臣 Court Minister

現任大雲帝國執政首輔大臣(2024~至今)

爵位榮職
恆國公
本職
首輔大臣
政黨Affiliated Political Party
大雲進步黨

黃馬褂開元勳章

正/從一品 Senior / Junior First Rank ||

樓主緣份
發表於 2024年12月6日 14:43: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律例修正案

案由:執政府、法務署、內務署等機關,擬修正大雲律例第四條及第卌二條,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奉上諭,本國地方制度因與貴族制度有重疊之變更,再者本國地方政府向來沉寂,故提案修律。

提案人:金恆贊首輔
連署人:王永維署長、李政桐署長

律例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四條
本國領土為本國得行使主權之疆域。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級行政區:神州(首都)、丹州(陪都)、源州、
二級行政區:皇城(耀霞)、京城(吳興)、
三級行政區:
四級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領事館、駐各國使館、軍營、藩屬國等。
例4-1(疆域變更):領土之變更,以皇帝決策為依歸。

第四條
本國領土定義為本國可行使主權之疆域。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一級行政區:神州(首都)、丹州(陪都)、源州
二級行政區:皇城(耀霞)、京城(吳興)、省
三級行政區:府、公侯伯封地
四級行政區:縣、政府群組
特別行政區:領事館、駐各國使館、軍營、藩屬國等。
例4-1(疆域變更):領土之變更,以皇帝決策為依歸。

將貴族諸侯封地之分級,取代原有之行政區等級劃分。
第卌二條
依本律第四條劃設之領土,本國地方政府按層級高低及其治理單位為:
郡:主封國之郡公
縣:縣公主,縣侯次
鄉:主封國之鄉侯
亭:主封國之亭侯


第卌二條
依本律第四條劃設之領土,本國地方政府按層級高低及其治理單位為:
省:總督府衙門
府:知府衙門
縣:知縣衙門

同上




備註:主提案人須親筆簽名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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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官員 Court Official

本職
諮議府祕書長
政黨Affiliated Political Party
公法人

正/從二品 Senior / Junior Second Rank

發表於 2024年12月6日 17:26:13 | 顯示全部樓層
祕書處代表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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