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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府令] 《新聞稿》092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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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府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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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雲帝國明鏡府新聞稿
關於楊恩偉引渡案判決結果公告


發布日期:天化元年九月二十八日


尊敬的各位記者、各界人士:


大雲帝國明鏡府今日就楊恩偉引渡案作出最終判決。經過深入調查和慎重考慮,本府裁定不予引渡楊恩偉先生。現將判決要點及考量因素公告如下:


1. 判決結果:楊恩偉引渡案不成立,不予引渡。


2. 主要考量因素:


   a) 語言使用鑑定:
      - 警政署調查報告和文化署鑑定報告均顯示,楊恩偉使用的「何以」一詞僅為「如何」的同義詞,並無貶義。
      - 法庭認定,在現有證據中,「何以」的使用並未構成明顯的名譽妨礙,屬於正常發言範疇。


   b) 行為性質認定:
      - 本府採納文化署的鑑定報告,該報告對楊恩偉的行為有清晰說明。
      - 基於該報告,法庭認為楊恩偉的言論不構成公然侮辱。


   c) 司法管轄權問題:
      - 外務署和警政署均判定,金姆維斯民主共和國(以下簡稱「金國」)的法律效力不能擴及大雲進步黨的內部群組。
      - 本府認為,金國在大雲帝國境內發生的所謂妨礙名譽行為,使用金國法律提告並要求引渡,是前所未見且不符邏輯的做法。


3. 判決理由總結:
   綜合考慮語言使用的實際含義、行為性質的專業鑑定,以及跨國司法管轄權的合理性,本府認定楊恩偉的言論不構成公然侮辱,且金國的引渡請求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


4. 司法獨立性聲明:
   本次判決是基於客觀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的。明鏡府在整個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司法獨立原則,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響。


5. 國際合作態度:
   大雲帝國重視國際司法合作,但同時也必須維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言論自由。我們希望這一判決能夠得到國際社會的理解和尊重。


6. 後續安排:
   明鏡府將通過外交途徑正式通知金國政府本次判決結果。我們呼籲金國政府尊重此判決,並建議通過適當的外交渠道解決任何可能存在的分歧。


明鏡府再次重申,大雲帝國將一如既往地致力於維護法治、保護公民權益,並促進國際間的友好合作。我們感謝社會各界對此案的關注,也感謝媒體朋友們的客觀報導。


大雲帝國明鏡府
天化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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