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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公民身分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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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幣

高陽齊心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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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21 15:5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第一二三四五六章
法律名稱: 公民身分證法
立法單位: 內閣制律處
法律類型: 行政法
立法屆期: 第一屆
立法日期: 2023-04-21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大雲帝國公民身份證法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
  
第二章 簽發、換發、補發

第二條 已入籍之大雲帝國公民,均需向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

第三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發公民身分證。

第四條 公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發公民身分證。 第五條 公民身分證遺失者,應申請補發公民身分證。

第六條 簽發、換發、補發公民身分證者均向主管機關申請。

第三章 身份證編號

第七條 身份證編號之頭二碼為英文字母,後八碼為數字。

第七之一條 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為區分MSG和於論壇註冊者。

第七之二條 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依其戶籍地分配。

第八條 以下申請情況者,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為MSG。

     一、於MSG向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

第八之一條 以下申請情況者,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為論壇註冊者。

     一、於論壇向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

第九條 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依以下分配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

     一、於MSG向主管機關簽發公民身份證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為A
     二、於論壇向主管機關簽發公民身份證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為B

第十條 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後,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一碼永不更變。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簽發其公民身份證,依以下分配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

     一、戶籍地於南開省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為A
     二、戶籍地於飛鹿省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為B
     三、戶籍地於耀霞城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為C
     四、戶籍地於震澤省者,其身份證編號之第二碼為D

第十二條 公民身份證後八碼之數字為證件流水號。

第四章 姓名 第十三條 公民於初簽發公民身分證時,應確定其用戶名依法登記。

第十三之一條 MSG使用者,其公民姓名與其FB名字相同。論壇註冊者,依其註冊名。

第十四條 公民身分證之姓名,只開放使用以下類型語言:
     一、中文
     二、英文

第十五條 公民姓名之中文姓名,依中華民國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

第十五之一條 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受理公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第五章 身份證記載內容

第十七條 公民身份證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民之姓名
     二、公民身份證號碼
     三、公民之電子郵件
     四、公民之性別
     五、公民之照片
     六、簽發日期
     七、出生年月日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不得公開第十七條之第二、三、五項記載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法自通過起生效。

第二十條 簽發、換發、補發公民身分證由主管機關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戶部。

第二十二條 有關戶籍之規定,由其他法律規定之。

第二十三條 其餘姓名之規範由大雲律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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