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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文章-《金恆贊針對在微國中有關隱私權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獨立見解-司法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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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雲最棒黨】

金恆贊

榮祿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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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30 02:35: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學文章-
《金恆贊針對在微國中有關隱私權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獨立見解-司法見解》


因為大雲帝國處理納蘭永烈(驅牛翁)之大不敬等諸多案件,其中針對隱私權部分有多方發出個人立場,有人說這是侵犯私人訊息隱私權,有人說沒有,同時還有微國管轄權及證據效力問題,看得出來,各方意見不盡相同。


因此我金恆贊對此專門寫了一個自己的見解文,供大家參考:


撰文者:金恆贊


以下是內文,而資料來源放在最後:

金恆贊認為,微國上曾出沒的政治人物,尤其是目前還活躍的人物,他們在涉及公眾利益時、政治事務時,某種程度有公眾人物的身份定位,有承受公眾全面檢視的義務。不只在微國,在現實演藝圈、政治圈中,任何明星、公眾人物也都是這麼辦,你今天做政治人物、微國政治首長..要影響人,那你就是公眾人物的一種,你的行為必然受到檢視。我們今天來按照美國、香港、台灣、瑞士以及歐洲的隱私權解釋如下:

一、美國
在美國,隱私權源自於憲法和各類法律規範,旨在保護個人的隱私和資料不受不當侵害。美國的隱私權保護主要依賴於以下幾個法律框架。
1.憲法保障:第一個就是第四修正案「保障公民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確保個人和其財產的隱私。」,再來是第十四修正案:「通過對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間接保障隱私權。」

2.聯邦法律:第一個是《電子通訊隱私法(ECPA)》:「規範電子通訊的隱私保護,限制政府和第三方未經授權存取個人電子通訊。」;第二個是《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HIPAA)》:保障個人健康信息的隱私。最後是《兒童網路保護法(COPPA)》:「保護未成年人的網路隱私。」

3. 州法律: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隱私保護法,以進一步保障居民的隱私權。

這些法律共同組成了美國隱私權保護的框架,確保個人在其個人資料和通訊方面的隱私權得到保護。

講到公眾人物隱私權,美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有特定的規定,這主要是基於公共利益和新聞自由的考量。公眾人物因其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其隱私權通常會受到更多的限制。以下是關於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幾個重要法律原則:
1. 實際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Standard),在《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實際惡意原則,這意味著對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中,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在發表虛假信息時存在“實際惡意”,即明知其言論為虛假或對其是否真實存在嚴重懷疑。

2. 知情權和新聞自由,公眾有權了解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特別是關於那些對公共事務有重大影響的公眾人物。這種知情權通常會優先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新聞自由受到高度保護,因此媒體對公眾人物的報導在法律上享有較大的自由度。

3. 隱私權的合理期待,公眾人物在某些情況下仍享有隱私權,但這取決於具體情況。例如,在私人場合中,涉及個人及其家庭生活的情況下,公眾人物仍然享有一定的隱私權。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公共利益上須確保公眾能夠獲得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並且有一定新聞自由,保護媒體和言論自由,確保新聞報導的真實性及公正性。

但是在隱私權保護上,還是基於尊重並保護公眾人物在合理範圍內的隱私權,特別是涉及其個人生活事務的部分。 美國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對個人隱私和資料的保護十分重視,但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則有特定的限制。

二、歐洲
歐洲以其嚴格的隱私權保護法律而聞名,尤其是《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GDPR於2018年生效,旨在統一歐盟各國的數據保護法規,並加強對個人數據的保護。

1.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DPR對個人資料的收集、處理和使用進行了嚴格的規範,要求數據處理者必須獲得數據主體的明確同意,並確保數據的安全和保密。其中,GDPR賦予個人一系列權利,包括知情權、訪問權、修改權、刪除權和數據攜帶權等。還有,對於違反GDPR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嚴格的責任和高額罰款,以確保法律的有效執行。

2.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該條款規定,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所和通信的尊重。這一權利適用於歐洲人權法院的所有成員國,並成為各國隱私權保護的重要法律依據。

但歐洲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則有特定的考量。公眾人物因其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其隱私權通常會受到更多的限制。以下是歐洲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幾個重要法律原則:

1. 公共利益與知情權:公眾有權了解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特別是關於那些對公共事務有重大影響的公眾人物。歐洲人權法院在多個判例中表示,當涉及公共利益時,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可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例如,在 von Hannover v. Germany 案中,法院指出,當新聞報導涉及公共利益時,媒體享有更大的自由度。

2. 合理的隱私期待:公眾人物在私人場合或涉及個人家庭生活的情況下,仍然享有一定的隱私權。歐洲人權法院在案例中強調,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必須在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

3.新聞自由與道德規範:歐洲法律保障新聞自由,但同時也要求媒體遵守專業倫理標準,確保報導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必要地侵害公眾人物的隱私。

在歐洲的法律體系中,處理公眾人物隱私權問題時,在尊重並保護公眾人物在合理範圍內的隱私權,特別是涉及其個人生活的部分時,同時確保公眾能夠獲得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歐洲的隱私權保護體系對個人隱私和資料的保護十分重視,尤其是在《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和《歐洲人權公約》的框架下。但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則有特定的限制,這主要是基於公共利益和新聞自由的考量,旨在確保公眾能夠獲得對社會和公共事務有重要影響的信息。同時,歐洲法律體系強調在公開公眾人物的私人訊息時,應當在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合理的平衡,以保護公眾人物不受不當的隱私侵害。


三、台灣
根據台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應受到保護,但對於公眾人物,其隱私權保護程度相對較低。台灣法院在相關案例中曾表示,公眾人物因其職業特性,其隱私權受保護的範圍應較一般人狹窄。例如,在涉及公眾人物的新聞報導中,若其私訊涉及公共利益或行為不當,媒體可以公開檢視這些訊息。此外,台灣《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這使得對公眾人物的報導在法律上享有更大的空間。


四、香港
在香港,香港的隱私權保護主要依賴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PDPO)。該條例於1996年通過,是亞洲地區較早對個人資料保護作出全面規範的法律之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旨在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規定了資料使用者在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該條例定義了個人資料的六項保障原則,包括資料收集原則、資料準確性及保留原則、資料使用原則、安全保障原則、公開政策原則和資料查閱及更正原則。這些原則旨在確保個人資料在處理過程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防止濫用和未經授權的訪問。

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香港法律和司法實踐中也有著特定的考量。由於公眾人物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其隱私權通常會受到更嚴格的檢視。這種檢視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同時確保公眾知情權。香港的法院在處理涉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案件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公共利益:如果某些私人訊息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揭示政治人物的不當行為、腐敗或其他可能影響公眾的行為,這些訊息通常可以被公開。
2. 知情權:法院會考慮公眾有權了解哪些資訊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允許公開這些訊息。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PCPD)在多個場合強調,雖然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因其公眾身份而受到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完全喪失隱私權。媒體在報導公眾人物時,必須遵守專業倫理標準,確保報導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必要地侵害個人隱私。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處理公眾人物隱私權問題時,需要在公共利益、隱私權保護、專業倫理取得平衡,尤其在專業倫理方面,媒體和資料處理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和專業標準,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提供了全面的個人資料保護框架,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則有特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旨在確保公眾能夠獲得對社會和公共事務有重要影響的資訊。

五、瑞士
在瑞士,以其高度重視個人隱私而聞名,其法律框架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十分嚴格。瑞士的《聯邦數據保護法》(Bundesgesetz über den Datenschutz, DSG)和《數據保護條例》(Datenschutzverordnung, VDSG)提供了廣泛的隱私權保護。這些法律旨在確保個人資料在收集、處理和使用過程中得到適當的保護,並防止濫用。《聯邦數據保護法》規定,個人有權知悉其個人資料被如何處理,並有權要求更正或刪除不準確或不必要的資料。此外,該法還強調資料處理者必須確保數據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並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但是,雖然瑞士對個人隱私權提供了廣泛的保護,但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則有一定的限制。公眾人物因其在社會中的影響力和知名度,其隱私權通常會受到更嚴格的檢視。這種限制旨在保護公共利益,同時也承認公眾有權了解那些對社會和公共事務有重大影響的個人的行為。

瑞士法院在多個判例中指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在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之間取得平衡。例如,在涉及政治人物、演藝明星或其他知名人士的案件中,法院通常會考慮該訊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允許公開。

法律框架下的平衡:瑞士的法律體系強調,在處理公眾人物隱私權問題時,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公共利益:如果某些私人訊息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揭示政治人物的不當行為或腐敗,這些訊息通常可以被公開。
2. 資訊公開的必要性:法院會評估公開某些訊息是否有必要,以及這些訊息是否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
3. 隱私侵害的程度:公開訊息的決定必須考慮對公眾人物隱私的侵害程度,並確保此侵害在合理範圍內。

瑞士的法律制度也規定,媒體在報導公眾人物時必須遵守專業倫理標準,確保報導的真實性和公正性,避免不必要地侵害個人隱私。


總結來說,各地對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規定雖有差異,但普遍承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會因其公眾身份而受到限制。在美國、歐洲、台灣和香港,當公眾人物的私訊涉及公共利益或其行為不當時,這些訊息通常可以被公開檢視。而在微國,有自己的公權力行使,當你在這個微國犯法時,然後又是該國政治人物(公眾人物),又危害公眾利益,那應該用公眾人物的方式檢視。我要強調的是,政治人物所做的事情,多半都跟公共利益相關。

以過去例子為例,無論是之前的黃名帝國五二三事件、楊翰及瓦爾多蘭、維克托獨立事件、南京帝國主權爭議、2022年寧華聯邦政治問題,還是開槓分裂等,相關消息以及的相關訊息「證據」顯然受到了公眾檢視,因為屬於公共利益,這是符合公眾人物定義的,而只要你還在這個圈子裡混,我們要強調,這些都屬於公開檢視的範疇,做了公眾人物就必須對義務負責。

在檢視權方面,很顯然,微國家的司法機關之所以有公權力,就是有自己的一套法律,自己機關以及一群在這個國家的公眾,有認同的一套針對犯行人員或者公眾人物的檢視規則,在現實法律的基礎下,微國所補充的法律以及司法機關,維繫著一個微國內的社會。

接下來,金恆贊與我們再談談到,為什麼用私訊犯法也是犯法,並且可以作為法庭證據?
私訊中的犯罪證據之所以可以被用來證明犯罪,且不受隱私權保護,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隱私權當然是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當私人訊息涉及公共利益,例如揭示犯罪行為或威脅公共安全時,公共利益通常會優先於個人的隱私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全,私人訊息可以被用作犯罪證據。

在許多現實國家中的法律規定,當涉及到犯罪調查和起訴時,執法機構有權調查和使用私人訊息。例如:
1.美國:根據《電子通訊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ECPA),執法機構可以在獲得法庭許可後,存取電子通訊以進行調查。
2.歐盟:根據《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在執行法律任務或保護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個人數據的處理是合法的。
3.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執法機關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合法監聽和調取通訊記錄。

而在法庭中,只需要確保所使用的證據是合法獲得的。雖然隱私權受到法律保護,但在涉及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法庭會考量證據的重要性和合法性。如果證據是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的,即使是私人訊息,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

因此,隱私權的保護範圍通常不包括違法行為,也就是法律並不保護非法活動,即使這些活動是在私人訊息中進行的。這意味著,如果私人訊息中包含犯罪行為的證據,這些訊息將不受隱私權保護,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所以,私訊中的犯罪證據之所以可以被用來證明犯罪,是因為公共利益優先、法律規定、法庭的證據規則以及違法行為不受隱私權保護等多種原因,這些規定和考量旨在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全。而我們若談回微國家,涉及該微國的公共利益時,取得的犯法證據自然也是公共利益優先於隱私權。那微國家的司法機構在調查時,可以針對犯罪證據去取證、去檢視。

舉例來說,在華夏眾聯國的維克托獨立事件,華夏眾聯國對於維克托區域群組是有管轄權,在張宇良謀劃維克托獨立、叛離華夏眾聯國時,違反華夏眾聯國相關法律,在維克托實質上屬於華夏眾聯國管轄時,華夏眾聯國對張宇良的處理以及張宇良及其他共犯的訊息及其他證據處理是符合上述犯罪證據的性質的,他們所有謀劃或行動的「犯罪證據」都可以被法庭來引用,或者作為處置的原因。華夏眾聯國的維克托張宇良事件,他們所有的犯罪證據,以及相關判決,的處置明顯符合上述「犯罪證據及隱私權之間的關係處理原則的」。

最後,在公眾人物、公共利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以及犯罪證據是否適用隱私權時,金恆贊總結:當你作為公眾人物,一旦有公共利益相關事務時,與公共利益相關的訊息就可受公眾檢視,而在犯罪或犯法事務上,其證據當被視為與證據相關,那在法庭上引用,或者受到公眾評價,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不應該鼓勵在微國中為所欲為,當事人身在微國中,就有承受微國法律責任的義務責任。



資料來源(共46筆):

一、各國法律資料來源
美國
1.憲法第一修正案: [U.S. Constitution - First Amendment]
(https://constitution.congress.gov/constitution/amendment-1/)

2.憲法第四修正案: [U.S. Constitution - Fourth Amendment]
(https://constitution.congress.gov/constitution/amendment-4/)

3.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U.S. Constitution - Fourteenth Amendment]
(https://constitution.congress.gov/constitution/amendment-14/)

4.電子通訊隱私法(ECPA):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of 1986]
(https://www.congress.gov/bill/99th-congress/house-bill/4952)

5. 健康保險可攜性與責任法案(HIPAA): [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1996]
(https://www.hhs.gov/hipaa/for-professionals/index.html)

6.兒童網路保護法(COPPA):[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https://www.ftc.gov/legal-librar ... otection-rule-coppa)

7.實際惡意原則:
   -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376/254)

歐洲
1. 《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679/oj)

2.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Article 8]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eng.pdf)

台灣
1.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1)

2. 台灣憲法: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3.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4.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60028)


香港
1.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PDPO):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https://www.pcpd.org.hk/english/ ... ance/ordinance.html)

瑞士
1.《瑞士聯邦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 Article 16]
(https://www.admin.ch/opc/en/clas ... 19995395/index.html)

2. 《聯邦數據保護法》(DSG): [Federal Act on Data Protection (FADP)]
(https://www.admin.ch/opc/en/clas ... 19920153/index.html)

3. 《數據保護條例》(VDSG): [Data Protection Ordinance (DPO)]
(https://www.admin.ch/opc/de/clas ... 19920154/index.html)



二、其他資料來源或相關資料

1. 《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376 U.S. 254 (1964)):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376/254)

2. von Hannover v. Germany 案: [von Hannover v. Germany (No. 1) - Application no. 59320/00]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1-63687)

3. 台灣法律網路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4.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jirs.judicial.gov.tw/)

5.台灣高等法院判例
(https://tph.judicial.gov.tw/)

6.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PCPD)相關指引和案例**: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Hong Kong]
(https://www.pcpd.org.hk/)

7.瑞士相關法院判例和法律解釋:
   - [瑞士聯邦最高法院](https://www.bger.ch/index/juridi ... ion-urteile2000.htm)

8.瑞士聯邦數據保護和信息專員(FDPIC)相關指南和報告: [Federal Data Protection and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FDPIC)]
(https://www.edoeb.admin.ch/edoeb/en/home.html)

9.美國隱私權法學研究:
   - [Privacy Law Sourcebook 2020: United States Law, International Law, and Recent Developments]
(https://epic.org/bookstore/pls2020/)

10.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和分析:
   -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ttps://www.supremecourt.gov/)

11.美國新聞自由基金會(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相關報告和資料:
   - [RCFP Legal Resources]
(https://www.rcfp.org/legal-resources/)

12.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和法律解釋:
   -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 Case Law]
(https://www.echr.coe.int/Pages/home.aspx?p=caselaw)

13.歐盟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相關指南和報告:
   - [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 (EDPB)]
(https://edpb.europa.eu/)

14.瑞士法律學術研究: [Swiss Law Bibliography]
(https://www.sic-online.ch/)

15.刑事訴訟中的隱私權限制:美國法院在許多案例中裁定,當涉及公共利益和犯罪證據時,隱私權可以受到限制。
   - [Supreme Court Cases on Privacy and Public Interest]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ct/)
   
16.報告者委員會(Reporters Committee for Freedom of the Press):提供新聞自由的法律資源和案例。
   - [RCFP Legal Resources]
(https://www.rcfp.org/legal-resources/)

17.新聞自由基金會(Freedom of the Press Foundation):致力於保護和促進新聞自由。
   - [Freedom of the Press Foundation]
(https://freedom.press/)

18.歐洲新聞自由中心(European Centre for Press and Media Freedom, ECPMF)
   - [European Centre for Press and Media Freedom]
(https://www.ecpmf.eu/)

19.國際新聞學院(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倡導全球新聞自由。 [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https://ipi.media/)

20.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致力於保障新聞自由和新聞從業人員的權益。
   -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https://www.tja.org.tw/)

21.報導者[The Reporter]
(https://www.twreporter.org/)

22.香港記者協會(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HKJA):推動和保護新聞自由。[Hong Kong Journalists Association]
(https://www.hkja.org.hk/)

23.香港媒體從業員總會:致力於促進新聞自由和保護媒體從業員。
   - [Hong Kong Media Workers General Union]
(https://www.hkmediaworkers.org/)

24.瑞士新聞協會(Schweizer Presserat):[Swiss Press Council]
(https://presserat.ch/)

25.國際新聞自由協會(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RSF):致力於全球新聞自由。[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https://rsf.org/en)

26.微國家百科-維克托獨立事件:
(https://www.micropedia.uk/wiki/% ... B%E4%BA%8B%E4%BB%B6)

27.微國家百科-2022年寧華聯邦政治問題:
https://www.micropedia.uk/wiki/2 ... B%E5%95%8F%E9%A1%8C

28.2023年瓦爾多蘭帝國政治問題:
https://www.micropedia.uk/wiki/2 ... B%E5%95%8F%E9%A1%8C

29.微國家百科-黃名帝國的五二三事件:
https://www.micropedia.uk/wiki/% ... 9%E4%BA%8B%E4%BB%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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