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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法] 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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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8 16:10:5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法律
章次: -
法律名稱: 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法
立法單位: 內閣制律處
法律類型: 組織法
立法屆期: 第一屆
立法日期: 2023-04-18
第一次修訂日期:
第二次修訂日期:
其他備注: -
【大雲帝國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三條 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以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選出。


第四條 下屆內閣制律處議員席次,以帝國最新一期之人口普查,由上屆內閣制律處依帝國人口決定之。


第二章 選舉人


第五條 為帝國公民者,有選舉權。


第六條 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第七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帝國公民身分證投票。


第七之一條 投票時,只需輸入帝國公民身分證之頭五碼。


第七之二條 於論壇投票者,已自動識別其帝國公民身分證,第七之一條不在此限。


第一節 選舉人造冊


第八條 選舉人造冊由戶部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姓名及戶籍地。


第九條 選舉人造冊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選舉機關公告選舉人人數。


第二節 候選人


第十一條 為帝國註冊政黨,得參選內閣制律處議員。


第十二條 政黨登記之全國比例代表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政黨名單內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依五刑之革職處分,尚未期滿。


第十六條 政黨登記參選內閣制律處議員選舉時,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機關辦理。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政黨登記之規定,由選舉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政黨之號次,由選舉機關依登記者先後順序排列。


第三章 投票、開票及廢票


第十九條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開票完畢後,選舉機關即宣布開票結果。


第二十條 選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多於二個政黨。
二、不圈選完全空白。
三、不用選舉機關製發之選票。
四、輸入錯誤帝國公民身分證之頭五碼。


第四章 選舉公告


第二十一條 選舉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選舉機關應於內閣制律處議員任期屆滿三十日前發布之。


二、候選人登記,應與投票日間隔至少一週,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公告。


四、候選人名單,選舉機關應於候選人登記日完畢後三日內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一日內公告。


七、選舉結果,應於投票日後一日內公告。


第五章 門檻、席次分配


第二十二條 政黨得票率至少達10%,才得分配席次。


第二十三條 比例代表席次計算,採黑爾數額法。


第二十四條 如有席次不能成功分配,以超額當選處理之。


第六章 解除職務、更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解除職務:


一、政黨解散,代表其政黨者
二、不是政黨黨員。


第二十六條 如有議員辭職或被開除黨籍,其代表之政黨,由選舉機關依其政黨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


第二十七條 如政黨候選人名單順位已不可遞補,空缺。


第二十八條 政黨解散,代表其政黨之席次,空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法自通過起生效


第三十條 本法所稱之選舉機關為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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