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鵬天 發表於 2025年3月21日 23:51:18

旅遊展區管理基本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旅遊與觀光區域之土地使用與管理,確保其合理開發與永續發展,特設立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監管單位為文化署,負責旅遊土地之規劃、使用與管理。涉及環境保護、土地開發與安全維護事項,應與相關機關協調辦理。

第二章旅遊土地

第三條
本法所稱「旅遊土地」,指經法律認定之土地,供觀光資源開發、設施建設與維護使用,包括但不限於:

[*]觀光景點、歷史遺址、文化場館及相關服務設施之用地。
[*]提供旅客旅遊、食宿、交通與展覽活動之專用土地。
[*]作為文物保存並公開展示之場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具觀光服務價值之土地。


第四條
本法所稱「特定旅遊用地」,包括下列類型:

[*]文化與歷史景點: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藝術館、考古館及其他文化遺產之用地。
[*]觀光與展覽設施:展覽場所、風景區、國家公園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可供觀光之區域。
[*]自然保護區:具不可再生性之特殊天然景觀、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包括原住民保留地、自然保留區、風景特定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
所有上述用地,應受主管機關監管,並依相關法規維護與管理。

第五條
在風景特定區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之設施,應符合下列條件:

[*]固定且合法之遊樂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固定遊樂設施(如摩天輪、雲霄飛車、水上樂園等),並應確保設施之安全與公共利益。
[*]符合區域發展計畫:所有設施應依據區域發展計畫,並符合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文化保護等相關法規。
禁止在旅遊土地或觀光用地上興建或經營與觀光無關之住宅、大樓,惟主管機關依特定規劃核准之旅館、度假村、文化展示中心等,不在此限。

第六條
經認定為旅遊、觀光用途之土地,僅得用於旅遊及觀光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於住宿、餐飲、文化展演、導覽解說、紀念品銷售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觀光活動,不得將該土地用於與旅遊無關之工業、生產、倉儲、辦公、長期租賃住宅等商業用途。
住宿業務應以短期旅遊住宿為主,不得轉為長租住宅或其他非觀光用途經營。
違反本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認定,處 天化通寶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之罰鍰,並限期改正。屢犯者,經法院審判,得停止其營業,並報請主管機關撤銷土地使用許可,必要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七條
旅遊土地得經交易轉換所有權、經營權,其規定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以下類別之旅遊土地不得進行所有權交易,亦不得用於私人買賣或商業開發:

[*]本國無法決定其所有權,或本國政府不持有之名勝用地、旅遊土地及文化遺產之用地。
[*]受國際條約或本國法律特別保護之世界遺產、歷史遺址或特殊自然景觀區。
上述旅遊土地可開放供公眾進行觀光活動,惟應遵守本法及相關管理法規,不得進行損害遺產價值或破壞環境之行為。
本條適用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紫禁城、安平古堡、死亡谷、羅浮宮等本國政府不持有之國際著名旅遊景點。

第九條
凡以「論壇版塊」、「Discord 伺服器分類或頻道」及「Meta 平台之臉書社團」等形式呈現之虛擬導覽、介紹或其他線上旅遊方式,應視為旅遊土地之延伸應用,適用本法相關規定。
除經主管機關特別劃定,任何即時通訊軟體(如 Messenger)之私人群組,均不得視為旅遊土地或旅遊相關用途之正式場域。
本國持有之開放旅遊土地,應由主管機關彙整並以列表形式公開公告,確保資訊透明,供大眾查閱。

第十條
大雲帝國之旅遊土地,所有人或經營人得設立展區規定或遊客規定,規範客群在展區或土地上均需遵守的規定。
但相關規定,除非受法律允許外,不得牴觸大雲律及其他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
大雲帝國境內旅遊土地及其展區應遵守下列規範,不得有以下違法行為:

[*]隱私保護:不得要求遊客或旅遊觀光團隊提供、洩漏其個人隱私資訊,違者依法處罰。
[*]禁止強制交易:不得對遊客進行任何形式之強買強賣、脅迫交易,並不得以不合理方式影響其消費選擇。
[*]官方交易方式:大雲帝國旅遊土地內,所有交易應以大雲帝國論壇銀行系統與貨幣「天化通寶」進行,適用於大雲帝國論壇、Meta 平台之旅遊土地及 Discord 內本國所管理之旅遊土地。任何違反規定之交易行為,均屬非法。
[*]保障遊客入場權利:除特定需遵守展區特殊規範之場合外,不得無故拒絕未違反展區規定之遊客入場。
[*]禁止種族歧視:旅遊土地內任何展區規定,不得包含種族歧視之條款,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宣揚或實踐種族主義,所有種族應受平等對待。
主管機關應負責監督本條款之執行情形,違規者將依相關法律處罰。

第十二條
任意展區規定或遊客規定,以下並不違法:
1.私有旅遊土地所有人或經營人均可選擇自己的消費客群。
2.任意旅遊土地均可要求著裝限定。
3.任意旅遊土地均可將涉及暴力、鬧事、詐欺行為之人趕出展區,必要時,可協助大雲帝國政府協助。
4.涉及兒童不宜或該年齡不宜之展區,得設置年齡限制。


第三章導遊及導覽和旅遊觀光團隊

第十三條
全國旅遊土地允許旅遊觀光團隊進行觀光旅遊作業。

第十四條
為保障旅遊團隊及其任何成員之權益,旅遊觀光團隊須先進行組織,並就導遊、觀光隊成員擬定名單、旅遊項目之旅遊式向政府報告,由政府列為"須關注對象"之名單中,高度關注其情況。
涉及實際行程前往遊玩時,須附上左列任何事項:
一、基本地理資料;
二、編排行程(風險評估、財政預算);
三、聯絡(包括參與者的電話,必要時有權索取緊急聯絡電話);
四、雜務及最後通知(裝備安排)。

第十五條
旅遊觀光團隊得就旅遊項目之門票或其他旅遊支出向旅遊成員要求付費,或旅遊產品銷售,但在消費者消費前,須提前告知有這個消費項目。
旅遊觀光團對團隊中任意個人的意願皆須尊重,不得強買強賣。

第十六條
涉及實際行程,參與者在報名後必須投入參與行動前的會議。在行程中亦必須服從領隊的指示。為顧及人身安全,不得擅自離隊或提早離開。

第十七條
若參與者在行程中提出任何意見,不論接納與否,領隊應紀錄在案。

第十八條
活動結束後,應向大雲帝國政府進行報平安,並從"須關注對象"之名單中剔除。

第十九條
領隊職責包括:
一、在集合點及解散點點名;
二、確保活動行程順利;
三、處理突發事故;
四、行使最終決定權;
五、協助完成有關的報告;
六、與大雲帝國政府聯絡。

第二十條
若參與者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必須立即通知任何一位參與者或領隊,而抵步後,領隊可以向遲到者收取每分鐘新台幣一元整的罰款,上限為新台幣二十元整。
但不得故意或刻意調整集合時間,亦不得隨意在不經通知就轉換集合位置。

第二十一條
若參與者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又不作通知者,有關方面就會在約定時間後延長十五分鐘等候,逾時不候。遲到者在延長約定時間的十五分鐘內到達,領隊會向遲到者收取每分鐘新台幣一元整的罰款,上限為新台幣二十元整。

第二十二條
未能趕及在指定的集合時間到達又不作通知者,在活動進行期間,通知參與者或領隊表示到達集合點,情況許可下領隊會要求有關人士自行過來地點,否則會委託一位參與者迎接。而受委託者的來回交通車費,則由遲到者支付。

第二十三條
所以罰則以領隊的時間作準。
有罰款必須交回內閣並填寫罰款紀錄,以免有人濫用有關的款項。


第四章安全規範

第二十四條
參與者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不進行任何的通靈活通,包括碟仙、銀仙、神打、西方通靈術,但講鬼故事、使用羅庚、指南針、占卜及氣場探測器具則不受此限制;
二、除非在講解歷史需要,參與者不應在當地談論有關當地最近期發生的命案,亦不可妄語及批評;
三、不可騷擾或擅闖民居,亦不可隨便詢問當地居民索取任何資料;
四、如別無他法,盡量避免直接考察發生意外或案發地點;
五、須遵守該國法律及規定。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護人身安全,旅遊觀光團隊請勿參與政治示威、遊行、暴力活動,若涉及人身安全之活動,亦一律禁止帶團。在任何地方皆一樣。

第二十六條
在活動當日,經天文台發出暴雨警告、陸上颱風訊號,則自動取消有關的活動。
行程中出現天氣不穩而威脅到人身安全,領隊必要時馬上終止行程。

第二十七條
參與者有任何的身體不適,必須向領隊提出。若暈倒、抽搐等情況出現,馬上致電報警或救護車。必要時,領隊有權不允許身體不適或行動異常的人士繼續行程,並安排護送回家休息。
因為必要時脫離行程者,可就在已付費之情況,但未參與之行程,申請退費。


第五章門票

第二十八條
這裡的門票,是指於大雲帝國之旅遊土地所規定之大雲帝國旅遊土地所設立之門票。

第二十九條
國有旅遊土地之門票及門票價格之新增、設立、修正及廢止,由大雲帝國執政府,或該旅遊土地之所有或監管單位決定,並佈告門票變更通知。
國有旅遊土地收取之門票所有利潤,除契約另定外,應回到作為旅遊展區維護工作以及該土地之旅遊事業經營上。

第三十條
私有旅遊土地之門票及門票價格之新增、設立、修正及廢止,由擁有人或經營人決定,並向政府提交門票系統的協助申請。
私有旅遊土地收取之門票所有利潤,除契約另定外,應由擁有人或經營人所有。

第三十一條
大雲帝國論壇旅遊土地門票之收費方式,應為論壇系統自動收費。
但若自動收費故障時,由論壇之銀行系統交易天化通寶。

第三十二條
大雲帝國discord、Mata之臉書社團之旅遊土地門票,由買賣雙方,於論壇之銀行系統交易天化通寶。


第六章附例

第三十三條
即公布日三日後實施。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旅遊展區管理基本法